要不要牌照,由代币在法律上是什么决定,不由注册地决定。欧盟的一般代币走白皮书备案,资产参考代币须先获授权,电子货币代币只有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能发。瑞士按经济功能定性,资产型代币即证券。香港只要在营业过程中发行挂钩港元的稳定币,境内外一律要持牌。
欧盟这条路上,真正决定门槛的三个数字
创始人通常按国家问这个问题:在哪里发币最省事。但条文里第一个被判断的对象不是公司,而是代币本身。选型的完整路径见牌照选型,新加坡另有一篇新加坡加密业务需要哪张牌照。
先记住这四点
- 欧盟的一般代币走备案,不是审批:MiCA第4条第1款要求法人主体,加上按第6条编写、第8条通知、第9条公布的白皮书。
- 稳定币最重。第48条第1款写明,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必须「已获授权成为信用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」——没有一张单独的稳定币牌照可申请。
- 香港的规则跟着挂钩对象走:在营业过程中发行挂钩港元的稳定币,「在香港境内或境外」都须领牌。美国的口径也变了——证监会2019年的判断框架页面现已标注「已撤回」,由2026年3月17日的新解释取代。
- 不需要牌照,不等于没有义务。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写明,发行支付型代币即属发行支付工具,落入《反洗钱法》。
代币怎么定性?四个辖区分别按什么分类
四个辖区各有一套分类口径:欧盟分资产参考代币、电子货币代币与其他加密资产,瑞士按经济功能分支付型、实用型与资产型,香港的分类只覆盖法币稳定币,美国2026年3月17日起改用一套五类分类。先定性,再谈辖区——同一个代币,在四本规则书里可能落在四个完全不同的位置。
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(FINMA)在2018年2月16日的ICO指引里写明:支付型代币是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」;实用型代币提供「某项应用或服务的数字访问权」;资产型代币「代表对发行人的债权或股权请求权」。关键一句在后面:这三类「并非互相排斥」,混合时「各项要求是累加的」。一个既能在平台内消费、又承诺分润的代币,是两套义务都要背。术语对照见术语表。
四个辖区,按什么定性、落到哪里
| 辖区 | 分类口径 | 落点 |
|---|---|---|
| 欧盟(MiCA) | 资产参考代币(ART)/电子货币代币(EMT)/其他加密资产 | 其他=白皮书备案;ART=授权或信用机构;EMT=须已是信用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 |
| 瑞士(FINMA) | 支付型/实用型/资产型,可混合 | 资产型=证券;实用型=非证券(须唯一目的为数字访问权,且发行时即可如此使用);支付型=《反洗钱法》下的支付工具 |
| 香港(金管局) | 法币稳定币(FRS) | 发行须持牌,挂钩港元者境外发行亦然 |
| 美国(SEC,2026年3月17日起) | 数字商品/数字收藏品/数字工具/稳定币/数字证券 | 前三类非证券;稳定币限《GENIUS法案》下获准发行人所发的支付稳定币;数字证券=证券 |
还有一道先于分类的门槛。MiCA第2条第4款写明,本条例「不适用于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的加密资产:(a)金融工具;(b)存款,包括结构性存款;(c)资金,但构成电子货币代币者除外」。代币一旦构成金融工具,你面对的是证券法与招股说明书制度,而不是MiCA。
欧盟:白皮书是备案,为什么它仍然有法律后果?
因为它是条文写明的前置条件:法人主体、编写、通知、公布,没有审批环节,但缺一件就不能发。豁免也写在条文里:第4条第2款免除白皮书义务的情形是——向每个成员国境内少于150名为自身账户行事的人发售,或12个月内在欧盟的发售对价总额不超过100万欧元。
第4条第3款更进一步,整个第二编都不适用于免费发放、作为维护账本或验证交易的奖励而自动生成、以及「实用型代币,提供访问某项已存在或已在运行的商品或服务」的情形——请注意最后半句,白皮书里的路线图不算。「免费」也被堵死:条文写明,购买者须提供个人数据,或发行人收取任何费用、佣金或非金钱利益的,即不视为免费发放。MiCA面向服务商的那一半见欧盟MiCA过渡期后你触发哪几项CASP服务。
为什么稳定币是每一本规则书里最重的那扇门?
因为持币人对发行人有一项付款请求权,而这项请求权在银行法里有名字。欧盟把稳定币拆成两类:资产参考代币按第16条第1款只能由发行人本人发售,且发行人须已按第21条获授权或是第17条下的信用机构;电子货币代币更重,第48条第1款要求发行人先「已获授权成为信用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」。
第16条第2款留了一个例外:12个月内的平均在外流通值从未超过500万欧元,且该发行人未与其他豁免发行人构成网络。走授权这条路,第35条第1款的自有资金要求是三者取高:35万欧元、储备资产平均额的2%、上一年度固定间接费用的四分之一。电子货币代币没有这个例外。支付与发卡牌照对照见稳定币支付与发卡业务需要什么牌照。
瑞士的结论一样重,路径不同。FINMA在2024年7月26日的06/2024号监管通讯里写明,正因为持币人随时享有付款请求权,「这些请求权通常被归类为银行法下的存款或集体投资计划」。例外在《银行条例》第5条第3款f项:由银行担保偿还与利息的资金不视为公众存款。FINMA记录了实务——多家瑞士稳定币发行人使用银行违约担保,因而无须取得银行法牌照,只需作为金融中介加入一家自律组织。
「虽然这些要求提高了存款人保护水平,但仍无法与银行牌照所提供的保护程度相比。」FINMA,06/2024号监管通讯,2024年7月26日
香港:挂钩港币,牌照为什么会跟着你走?
因为条例的连结点是挂钩对象,不是营业地。2025年5月21日《稳定币条例草案》通过时,政府的说明是:任何人在营业过程中于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,或发行声称参照港元维持稳定价值的法币稳定币,「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」,均须向金融管理专员领取牌照。
同一份说明还写明两件常被忽略的事:只有持牌发行人发行的法币稳定币方可向零售投资者要约;以及在任何时候——「包括六个月的不违规期间」——只准许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的广告。宣传本身也受监管。香港的MSO路径另见香港MSO牌照能否做加密业务,各辖区概览见司法管辖区。
美国的判断标准,2026年3月之后变成了什么?
换成了一套分类,而触发条件从「代币是什么」移到了「发行人说了什么」。新解释下,数字商品、数字收藏品、数字工具均非证券;稳定币一栏限于《GENIUS法案》下由获准支付稳定币发行人发行的支付稳定币;数字证券则属证券。2019年的旧框架页面如今标注「已撤回」。
美国证监会2019年那份《数字资产「投资合同」分析框架》,页面标题如今自带一行字:「(已撤回)〔由《联邦证券法对若干类型加密资产及若干加密资产交易的适用》(2026年3月17日)取代〕」。值得单独说明的是:在我们的实测里,OpenAI 对中文问题「代币算不算证券」引用的首要来源,仍然是这份已被撤回的框架。新解释的官方说明写明,委员会发布它是为了「提供一套连贯的代币分类」。
真正改变工作方式的,是投资合同(豪威测试)分析的第二支柱:非证券加密资产会在发行人「以承诺或表示将付出必要的管理努力、使购买者合理预期获利,诱使其在共同事业中投入资金」时落入投资合同。定性的对象因此包含了你的宣传材料——同一个代币,配上一份承诺回购与销毁的路演文件,结论可以完全不同。
不需要牌照,还剩下哪些义务?
至少还有反洗钱这一层,而它常常才是真正要办的手续。FINMA的ICO指引写明:「发行支付型代币即构成发行支付工具,只要该等代币在技术上可于区块链基础设施上转移,即受本规定规范。」落到动作上,反洗钱义务包括「加入一家自律组织(SRO)或直接接受FINMA监管」。
瑞士这条路的完整流程见瑞士SRO牌照完整申请流程,那也是我们收入占比最高的一条路线。
还有一条边界:FINMA写明,代币发行通常不产生偿还请求权,因此不构成存款,但「若存在具有债务资本性质的负债(例如承诺返还本金并保证收益),所募集资金即视为存款」,除非适用例外,否则须依《银行法》取得牌照。一句保本保收益的承诺,足以把整个项目挪进银行法。
常见问题
我们发的是平台积分,只能在自家产品里用,需要牌照吗?
在欧盟,如果它是「提供访问某项已存在或已在运行的商品或服务」的实用型代币,MiCA第二编整章不适用。两个条件都要满足:用途单一,且在发行时服务已经在运行。瑞士的口径相近——FINMA写明,实用型代币不被视为证券,前提是其唯一目的为提供数字访问权,且「在发行时该实用型代币确实可以这样使用」;若同时带有投资属性,即按资产型代币处理。
我想发一个与美元1:1挂钩的稳定币,在欧盟要申请哪张牌照?
没有一张可申请。第48条第1款要求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「已获授权成为信用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」,并已通知及公布白皮书。路径是先取得该资格,再以该主体发行。
代币本身不需要牌照,我们是不是就不用加入自律组织?
不一定,这两层是分开判断的。FINMA写明,发行支付型代币即属发行支付工具、落入《反洗钱法》,而反洗钱义务包括「加入一家自律组织(SRO)或直接接受FINMA监管」。证券法上没有结论,不代表反洗钱法上也没有结论。
写在最后
本文陈述的是各监管机构公开文件中的措辞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任何申请能否获批、需要多久,均由监管机构裁量,我们不作任何承诺。CryptoLicense是CL GLOBAL SDN BHD(1421939-T)旗下的牌照顾问品牌,业务始于2020年,已服务100+家企业,覆盖10+个司法管辖区,见实体证明。按业务模式对照牌照,见加密货币交易所需要什么牌照。
本文属于系列指南:完整指南见牌照选型。
